出場資格核查標準合格達標前提條件:
(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
(2)未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
(3)企業及項目負責人沒有因騙取中標或者嚴重違約以及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等問題,被有關部門暫停投標資格并在暫停期內的;
(4)企業的資質類別、等級和項目經理的資質等級等滿足招標公告要求;
(5)資格審查申請書中的重要內容沒有失實或者弄虛作假;
(6)項目經理無在建工程;
(7)本工程設置以下可選條件作為資格審查合格必要條件:項目經理近3年承擔過2個及以上合同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土建工程業績。
業績的認定應同時具備以下幾項條件:1、施工合同;2、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蓋章認可的竣工驗收報告;3、以上資料須提供原件證明材料。如設置項目負責人承擔過類似業績的可選條件時,施工合同、竣工驗收報告中所注明的項目經理名稱應與擬投標項目負責人名稱一致,如有變更,則應附項目經理變更備案手續,否則該項目業績不予認可。業績有效期從其所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時間推算(以本次開標日期為準對年對月)。提供的材料中涉及評標的相關數據不一致的,以數額較小的為準。
|